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3204号
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大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839844-3,注册号4401012044442。
法定代表人:许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美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之四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09389G。
法定代表人:张应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加工区彩星印刷有限公司(第**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1981758338。
法定代表人:陈明喜。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利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054519414F。
法定代表人:毕凌,该中心副主任。
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都运输有限公司、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3元,由原告广州宏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