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2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红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37233119661203429X
被告: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加工区彩星印刷有限公司(第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刚,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进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