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亮,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州潮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文化路68院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世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勋,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浩,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加工区彩星印刷有限公司(第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伟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陶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发展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双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州潮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0民终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祁万杰
审 判 员 李 雯
审 判 员 葛瀚文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