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1098号
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工业五区。
法定代表人:黄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亮,北京柏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
法定代表人:叶河云,董事长。
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克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静
书 记 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