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568号
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黄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华圣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苑B-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袁远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圣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华圣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9227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华圣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9227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982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庆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利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