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856号
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工业五区。
法定代表人:黄靖。
被申请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宏林。
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4486.1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4486.1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995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