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工业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 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