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工业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南京正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2日、3月10日、3月22日、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51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诉讼费、保全费3771元,执行费185元,剩余款项15559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12863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位15559元,剩余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 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