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现下落不明。
被告***,现下落不明。
被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瑜诉被告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叶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8日红叶公司向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年息20%,还款期限暂定半年。同日,她以红叶公司为收款人申请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本票一张,金额为200万元,她向红叶公司交付了借款。借款后红叶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2013年1月28日,她与红叶公司、江苏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德隆公司)、**及**、顾国清签订《四方转账协议书》1份,协议书确定截止2013年1月28日,红叶公司结欠她借款本息220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0万元。德隆公司、**为红叶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两年。后红叶公司向她归还借款120万元,余款100万元红叶公司一直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德隆公司的股东为***、***,德隆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注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1、判令红叶公司归还她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3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判决给付之日);2、判令**、***、***对红叶公司所欠她上述第一项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红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红叶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向红叶公司交付收款人为红叶公司、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本票一份,同日,红叶公司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借款200万元,年息20%,还款期限暂定半年等内容。2013年1月28日,***、红叶公司、**、德隆公司、**、顾国清签订《四方转账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至2013年1月28日,红叶公司尚结欠***借款本息220万元,其中本金200万元,利息20万元,该欠款由德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签订此协议书之日起两年,该欠款由德隆公司向**借款120万元后代红叶公司偿还120万元,该120万元由**直接交付***等内容。该协议书签订后,**交付了***120万元。2015年1月27日,***具状诉讼来院要求红叶公司、**、德隆公司归还借款等。
另查明:德隆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经工商部门注销,注销前公司的股东为***、***。审理中,***撤回了对德隆公司的起诉,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借条、进账单、《四方转账协议书》、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红叶公司结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红叶公司及**未及时归还借款及履行保证责任是本案纠纷的起因,对此红叶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红叶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德隆公司对***具有担保债务,德隆公司已注销,依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清偿债务而注销,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依据公司已注销的事实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故***仅以德隆公司已经注销为依据要求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其在本案中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对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三、驳回***对***、***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0元(***已预交),由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顾成竹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