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岗与**、顾国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7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6号-3
原告王岗。
被告**。
被告顾国清。
被告***。
被告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21919461115154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顾国清、***、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国清、***、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王岗已预交),由王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