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诺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诺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9KKC4U。
委托代理人:王彦旭,系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33MAB0JDWL16。
法定代表人:刘冠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诺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3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44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董文吉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 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