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960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楼。 被告: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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