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960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楼。
被告: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