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建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3321697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33号人民政府招待所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JHRDO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56号世合小区B座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JDWL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1195996.00元,执行费14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1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