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25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F5DE0H,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万达广场4栋2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武,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被执行人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626号09_ZX0016-1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20)粤03民终26626号09_ZX0016-1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6执2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李 逊
审判员 钟宛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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