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24、2525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5084Y,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80号和平商务中心北塔1706房。
法定代表人XUZHI。
被执行人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2F5DE0H,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万达广场4栋2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武。
申请执行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飞共建(东莞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6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62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62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秀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晓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