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保228号
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猛,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海明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海明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海明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海明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商河汇金银行青年路支行的存款(账户:84×××29)19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海明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银河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5×××25)1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