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鲁14**民初2827号
本院对原告山东尚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乐陵市欣淼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425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判决如下第二款,“被告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尚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88,036.7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8,036.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被告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尚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88,036.7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8,036.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