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特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8145号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特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