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3867号
原告:珠海正方公共资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泰福国际金融大厦第六层办公3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7。
法定代表人:黄**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28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9。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正方公共资源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正方公共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