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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珠海市香洲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402民初3601号
原告:***,女,满族,1975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香洲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创业路186号厂房第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香洲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正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正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入职时间:2015年8月24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但劳动合同没有记载签订时间。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工作任务:客服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工资:2700元/月。
五、原告实际工作岗位:物业主任,具体管理正方世和苑小区。
六、绩效工资。原告工资中包括绩效工资。被告正方公司发布的《绩效考核方案(2016修订版)》对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考核结果的运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各片区园长及主管级以上人员提取(个人收入年度合计-其他应发)的60%作为绩效工资,管理人员实行季度考核,绩效等级A+,绩效工资比例按110%发放;A,按100%发放;B+,按90%发放;B,按70%发放;C,按30%发放。第八条规定: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避免重复考核,考核时间上每年前三季度各考核一次,第四季度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单独考核。季度考核预支40%(每季度预提三分之一)发放,剩余60%年度考核后发放。
被告正方公司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前三季度的绩效工资,原告的绩效工资基数为22800元/年。
被告正方公司发布的《薪酬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版)》规定,管理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职务津贴+工龄工资+全勤奖+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组成;员工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工龄工资+全勤奖+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组成。主动离职人员根据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绩效工资,被动离职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七、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6年12月2日,被告正方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在任世和苑物业主任一职期间未尽管理责任,相关收费账目不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于2016年12月2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八:需要说明的事项:2016年10月27日,被告正方公司与原告***进行了面谈,向原告询问了世和苑的管理团队、收费、工作台帐、工作日志等问题。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11日,被告正方公司对世和苑现场管理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世和苑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收费差额高达337834.01元,其中物业管理费应收金额654197元,实收519485.46元,少收134711.54元;车位管理费少收25907.5元;蓝牙少收560元;门禁少收3350元;临时停车收费少收650元;水电费少收172654.97元。
除收费问题外,审计报告指出世和苑管理情况比较随意,发生了将原始合同的面积直接涂改后提交给审计部门的情况;《车辆进出记录表》原件审计后找不到;***从财务部借走收据,归还时其中一本有缺页。另外,世和苑现场物资管理台账不够规范、现场收款收据填写不够规范,现金收入管理及登记仍需规范,现场临时停车事项管理不够规范、物业费用项目的收取存在异常、交款流程不规范、收入台账管理不够完善、财务处理不够规范,等等。
根据审计报告,被告正方公司认为原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解除前原告平均工资:实发3840元/月,应发4482元/月,对此原、被告一致认可。
十、仲裁请求: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正方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11月工资13000元、年休假工资900元、2016年1月至11月休息日加班费540元、2016年10月平时加班费1223.2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2016年11月工资4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2017年4月17日,仲裁委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3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方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1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540元、2016年10月平时加班工资1223.2元、2016年11月工资3891.51元、年休假工资1609.2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被告正方公司对仲裁裁决没有意见,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仲裁确定的加班费、2016年11月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共计7263.91元。原告***不服裁决结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11月实发绩效工资1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辞退补偿金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正方公司对世和苑现场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发现了世和苑的管理存在现场物资管理台账不够规范、现金收入和保管及登记仍需规范、停车事项的管理不够规范、物业费用项目的收取存在异常、收入台账管理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世和苑的各项收入,实收金额比应收金额少337834.01元,其中有些收入差异,比如蓝牙收费、门禁的收费、临时停车收费等与世和苑的管理不规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物业管理费方面,还发生了世和苑收费员将费用存入私人银行账户的问题。原告***为世和苑物业主任,负责整个世和苑的管理。根据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认定原告严重失职,给被告正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被告正方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绩效工资。被告方正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主动离职人员根据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绩效工资,被动离职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该规定明显是针对基层员工,而非管理人员,因为根据被告的绩效考核方案,只有基层员工才按月进行绩效考核,而管理人员是按季度考核。原告为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的60%是在年度考核后发放。原告2016年已经工作了11个月,被告仅以原告年底离职就不对她考核并发放绩效工资,明显有失公平。由于原告严重失职被辞退,故本院根据被告发布的绩效考核方案,认定原告绩效等级为C等,被告应按30%的比例向原告发放绩效工资。
原告2016年绩效工资基数为22800元。原告只工作了11个月,故绩效工资基数相应缩减为22800元÷12×11=20900元。年度考核计发比例为60%,原告绩效系数为30%,故被告应向原告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为20900元×60%×30%=376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绩效工资37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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