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010号
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978M。
法定代表人:王秀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锋,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90号楼1层2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653739。
法定代表人:朱向宏,经理。
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