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0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原告:****,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英,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玥,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江。
被告:海东市平安区水务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湟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马福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学庆,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市平安区水务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曹生林
审判员  马登陆
审判员  吴玉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