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662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978M。
法定代表人:王秀江,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勇,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奇,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城乡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丙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1G39B04。
法定代表人:汪德金,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瑞,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刘凯京,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企业管理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城乡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飞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