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7-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97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