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256号
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难以在简易程序法定审限内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