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 委托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和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记录。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52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