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利花、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蒙利花。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
委托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利花、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和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记录。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蒙利花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天力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52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