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327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商业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4MA3WK8UA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环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UAKEJ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御景苑小区7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951DEM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诉被告***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