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

1062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62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富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700X2。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史家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5589。
法定代表人:钱军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5(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