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506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安全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邬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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