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意达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韩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0691号
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2530498X(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子云,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意达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78646G。
法定代表人:马红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大军,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7572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开发区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街3号楼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86178.
法定代表人:万建海,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意达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大军、第三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吕东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