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3民初2541号
原告:***,男,58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旺第嘉华小区12号楼5**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55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