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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金鹿电机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33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金鹿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周市镇长江北路金茂工业园环球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卢垒。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居晓文。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弟。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金鹿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73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899.4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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