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中辉胜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503号
申请人:昆山中辉胜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木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C3P47L。
法定代表人:黄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炽,女,昆山市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
法定代表人:居晓文。
被申请人:朱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人昆山中辉胜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朱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俊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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