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6910号
申请人:***,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居晓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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