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6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三和起重吊装队,组织机构代码L003527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路117号。
经营者:秦太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2391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安阳山路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三和起重吊装队与被执行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苏0206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三和起重吊装队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三和起重吊装队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闫威园
人民陪审员许安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