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683号
原告: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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