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6635号之二
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兴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锋,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永。
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中信恒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