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5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马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5533048213。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怀,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西路**中苑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98964X。
法定代表人:张东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发,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齐桂苓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