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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29民初801号
原告:***,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系王玉梅长子。
原告:周春杰,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系王玉梅次子。
原告:周春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系王玉梅三子。
原告:周春玲,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系王玉梅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平安(系周春玲之夫),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张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瑞猛,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号。
原告***、***、周春杰、周春江、周春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赵瑞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周春杰、周春江、周春玲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春杰、周春江、周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新
审 判 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彭忠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淳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