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桂伟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国电龙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桂伟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国电龙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桂伟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国电龙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桂伟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