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390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素娟
书记员    刘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