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宜兴程云伟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356号之一
原告宜兴程云伟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伟达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伟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程云伟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伟达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