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南路创业路绿地双子塔北塔506号。
法定代表人:曾才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瑜
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