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东北角中兴新业港二期第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4160639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玉江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晰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