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1民初90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才又。
原告***与被告***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2018年6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