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口 头 裁 定 书
(2018)豫0721民初82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