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25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