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1175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新东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