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内0204民初1292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拥军
书记员***